成星广 郭腾霄
1989年6月,河南省泌阳杨集乡村民张凤川与王书兰家发生纠纷,张用挖镢击中王书兰的肋部,致使王当场昏倒在地。经驻马店地区公安处法医鉴定,结论为左侧第七肋背侧连续性中断,右侧第十肋骨折,右侧气胸,王书兰构成重伤。张凤川对伤情鉴定不服,申请上级司法鉴定部门重新鉴定。1990年2月,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学会重新鉴定:左第九后肋骨折,合并右侧液气胸及皮下气肿,该伤构成重伤。8月泌阳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申请,再次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鉴定。高院经多次研讨认识不一,致使伤情无法确认。1993年5月6日,高院又将此案委托给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,分析结论是右侧第九肋后肋中段骨折;右胸腔液气胸;右侧胸壁皮下气肿,该伤属轻伤范围。 三份司法鉴定给案件定性和审理带来了困难,致使原、被告人围绕结论打了9年官司。1998年1月,泌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受害人属重伤范围,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凤川有期徒刑三年,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元。